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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防科工办关于
印发《陕西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31日 10时16分48秒  信息来源:军工经济运行与能力建设处  

陕科工发〔2018〕159号

 

 

陕西省国防科工办关于

印发《陕西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军工单位、重点民口配套单位、有关高校:

为切实推进我省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省国防科工办制定了《陕西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并于8月10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报省国防科工办。

二、各单位要按《实施细则》要求,认真编制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目录清单,建立切实可行的开放共享管理制度,目录清单和管理制度要报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三、各单位要重视发挥“陕西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作用,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推动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请务必于9月30日前在服务平台首批共享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的发布,以后可不定期进行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四、各单位每年6月底、12月底前要报送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工作情况半年、全年总结。开放共享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联系人:周文通  029-85735509   15388629982

 

 

 

                     陕西省国防科工办

                     2018年7月24日

陕西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陕西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推进军工深度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暂行办法》(科工技〔2015〕1261号),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局、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与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军工和军队重大试验设施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6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5〕5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是指省内军工单位、重点民口配套单位及有关高校使用和管理的,单台(套)价值2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

第三条  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分为仪器设备和设施两大类。仪器设备主要包括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电子测量仪器、计量仪器、特种检测设备、激光仪器、工艺试验设备、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核仪器、其他仪器设备等10类。设施主要包括科研试验场、环境目标特性试验设施、核科技试验设施、整机试验设施、动力试验设施、其他设施等6类。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开放共享是指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由省国防科工办通过陕西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发布,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是陕西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开放共享实施细则,建立和管理陕西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审核开放共享信息,对开放共享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军工单位、民口配套单位、有关高校(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开放共享工作。

1.在确保国家秘密和科研任务正常开展情况下,制定开放共享计划,编制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名录清单,负责与使用单位签署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保密要求等事项。

2.建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具体负责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工作人员,并在人员编制、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保障。

3.建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开放、运行、维护、操作以及激励措施和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开放共享工作正常运行。

4.做好仪器设备设施操作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合理安排共享使用场地,配备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协助开展共享服务;科研仪器设备设施集中使用的依托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5.建立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档案,严格记录仪器设备设施服务内容、有效服务机时、服务对象信息、服务质量和用户评价等主要内容,每半年报送省国防科工办。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经本单位保密审查后,通过省国防科工办门户网站,进入陕西军民融合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登记,省国防科工办审核后集中对外发布。

第八条  使用单位利用军工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其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标明利用科研仪器设备设施情况。依托单位应保护使用单位信息以及在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  仪器设备设施的开放共享,可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相关收入应优先用于仪器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及管理人员成本开支。收费标准应当参照当地价格管理部门的收费原则确定,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鼓励依托单位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市场运营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开展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市场化运营。

第十一条  省国防科工办对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在全系统通报。对开放共享水平高、评估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依托相关科研计划、军工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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