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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行业违法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16时07分29秒  信息来源:民爆处  

民爆行业违法行为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7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7日
实施机关 陕西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9-85735539
责任处室 军工安全生产与民爆行业管理处 监督投诉电话 029-85735561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西安市翠华路107号、工作日
法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66号令)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一)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二)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三)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四)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五)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六)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八)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2006年第17号令)第二十条,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列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省国防科工办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任令停业(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或取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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